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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医师外出会诊须知

发布日期:2017-03-11

第一条  未经医务部批准,我院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二条  外出医师为具有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运城市市区内的医疗机构邀请进行会诊的,必须是急诊患者,平诊患者我院不派出医师会诊;

5、邀请医疗机构为二级以下医院或民营医院,我院不派出医师会诊;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五条 我院医师在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在会诊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手术应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规范》。


第六条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


第七条 我院医师外出会诊费用,依照规定标准执行。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当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第八条 我院医师私自外出会诊、手术,一经查实,将依照我院颁布的《工作人员违反院规院纪的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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