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保证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现将信访工作制度修订如下:
1.来信办理
信访人员对群众来信拆阅后,登记编号,认真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和《信访问题呈阅表》,并将《呈阅表》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
2.来访办理
填写来访登记,接谈前审阅来访登记、控告或申诉材料。接谈时耐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要做好接谈记录。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对应由有关单位解决的问题,告其转有关单位处理。
3.举报电话
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公开;受理电话举报时,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办理。
4.自办
对一般信访件由承办人了解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经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并做好登记。对填写《信访问题呈阅表》范围的信访件,根据领导批示的意见,由承办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在核实取证后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经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对信访举报案件,根据领导的批示,按案件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结案时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
5.转办
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审批后编号发出,复印件随函转走,原件留存。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件将摘要随函转出。
6.催办
信访举报件需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在三个月内要用电话、发函等方式催办。
7.存档
信访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案件材料的排序,按有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