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提升医院行风建设,严格落实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科室经常性地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九项准则”,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正确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知荣明耻,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自觉维护医院的利益。
2.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能因为禁止私收费而让病人带来不方便,甚至影响科室诊疗工作的正常开。
3.加强内部监督、扩大社会监督面,医院将采取以下方式对科室和个人私自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1医院财务、监察部门定期、不定期对科室和个人私自收费行为进行检查。
3.2党办组织医德医风查房,了解是否存在科室私自收费的行为。
3.3院办通过病人问卷调查,对是否存在科室和个人私自收取现金行为进行了解。
3.4在医院门诊、住院部等可能发生收费行为的地方,醒目张贴严禁私自收费的警示牌,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举报,经查实,医院将给予举报人员查实额十倍的奖励。
3.5聘请医德医风监督员对病人进行明查暗访。
4.对私自收费的科室和个人进行处罚。科室和个人有私自收取现金的行为,经查实,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责任人私收金额十至二十倍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离岗学习三至十二个月,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属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对其所在科室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资格。
5.严禁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搭车住院以及乱开大处方,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和辅助检查,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5.1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搭车住院者退还相应费用,并处以10倍罚款,工资降一级,职称晋升延迟一年申报。
5.2对不因病施治、开不合理大处方,开贵重药或开与病情无关的药物和辅助检查,加重别人负担,处以药品费、检查费5倍罚款。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暂缓晋级、晋职;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等处理。
6.医务人员不按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规定办理或向患者出具假证明或其他假医疗病历者,一经查实,降职或降级,职称晋升延迟2年申报。
7.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在院内使用、销售(代售)药品、保健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7.1科室私自使用、销售,没收违规收入,两年取消评先进科室的资格,科室主任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7.2个人按销售款处以5倍罚款,予以待岗或辞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在本院能满足患者基本诊疗条件情况下,私自介绍病人到外院检查、取药、住院,收取好处费,一经查实,由当事人支付病人药费、检查费,并处以5倍罚款(住院费按医保标准)。
9.在医疗服务中,对患者冷、硬、顶甚至恶语伤人或动手的不文明行为,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要求当事人给患者赔礼道歉,并处以100元罚款。
10.在医疗服务中,不准推诿病人。凡违反首诊负责制,对病人拒绝诊疗、私自转诊或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待岗或辞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科室(或个人)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医疗团体或个人从事医疗活动,违反者,一经查实,其收入全部上缴,并处以5倍罚款,劝阻不改者予以辞退,年终考评中不得评为优秀。科室或个人承担由此所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12.在诊疗活动中采取弄虚作假套取药品、检查或费用者,或不按医嘱用药,少用、不用药品,按贪污论处。一经查实,按以下条款处理。
12.1责令当事人补交或退回药品、检查费用。
12.2对当事人处以10倍处罚,并予以待岗。累计金额在1000元以上予以辞退。
13.本规定中涉及对当事人予以待处理,待岗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期限。对违反以上任意条款的科室及个人,均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当事人在科室内做出检查。
14.主管院领导及职能科室负责人要按照行风建设责任制要求,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系统和部门的纠风工作负管理责任。
1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除按照本规定处罚外,还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